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操场被砸,孩童获赔后再诉校方

2020-07-29 17:47:06 来源 : 法制日报

3岁的小文在某大学操场玩耍时,意外被垒球队的陈某在投球时砸中了头部。陈某赔偿后,小文的父亲文先生作为小文的法定代理人将学校诉至法院,要求事发操场所在的学校赔礼道歉,并支付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两万元。近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,事发时学校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,已尽到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,且陈某已进行了赔偿,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文先生认为,学校球场的设施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,未对球队及相关设施进行有效管理。学校的过失导致上述事件发生,导致小文身心遭受巨大的痛苦,同时也给其家人带来了较大的痛苦,对此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文先生诉称,2019年暑假期间,他带小文在学校操场玩耍,当时正值垒球队在操场训练。为了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,小文、文先生和其他众多小朋友及家长在垒球队指定的安全区域内活动。但之后垒球队队员陈某在投球时脱手,导致垒球越过护网飞至上述安全区域内并击中小文后脑。文先生立即带小文去医院治疗,被诊断为头外伤。

对此,校方辩称,学校已经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,并张贴了管理规定、训练通知,告知进入操场须与训练场地保持安全距离并提醒注意自身安全,原告也不能证明学校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”,所以不同意赔偿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事发的场地系涉案大学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场地,学校虽对操场的管理存在安全保障义务,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仅需达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。事发时学校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,已经尽到了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,且陈某也按照此前达成的赔偿协议向小文赔偿了医疗费、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两千余元,双方约定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。事后,小文家长再次主张学校赔偿,于法无据,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。

宣判后,双方均未上诉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
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,学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,负有安全保障义务;在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,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,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
法官称,由于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,最有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、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,从而最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,且避免和减轻损害发生的成本最低,故而法律规定由其承担从事社会活动相应的保障义务。

本案中,对于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操场中不特定的进入人群,学校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其从事的社会活动相适应,具体而言,主要是应采取基本的安全措施并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。司法实践中,也不宜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苛以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。如果学校已经采取了设置防护网且尽到告知义务,则可以认定学校不具有过错,不应承担法律责任。

此外,对于第三人侵权,即使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其承担的责任也是作为一种损害赔偿的补充,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典,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故在此类事故中,受害者在已经收到直接侵权人的赔偿后,不应再扩大求偿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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